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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臺政策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
發布時間:
2021-11-11 11:06
來源: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為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促進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切實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拉大分時電價峰谷價差
調整執行范圍。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監獄生產企業及城鎮供水企業生產、廣播電視臺無線發射臺(站)、轉播臺(站)、差轉臺(站)、監測臺(站)、醫院等用電不執行分時電價外,大工業用電和用電容量達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執行分時電價。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農業生產、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可自行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確認后保持一年不變。
優化時段劃分。全年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具體時段劃分如下:
高峰:11時至14時、18時至23時。平段:7時至11時、14時至18時。低谷:23時至次日7時。
拉大峰谷價差。高峰、平段、低谷電價比調整為1.6∶1∶0.4。工商業用戶平段電價由市場交易購電價格(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農業生產用戶平段電價按目錄售銷電價執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對沒有選擇執行分時電價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其用電價格按照上月分時電價用戶的平均用電價格執行。
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政策
《通知》提出,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對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每日18至22時用電價格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我省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新能源消納等情況,適時調整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明確電力市場分時電價機制。做好市場交易與分時電價政策的銜接,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市場電價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時電價政策要求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按我省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通知》要求強化實施保障。一、做好執行評估。電網企業要及時將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情況報送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密切關注,動態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深入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效果。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二、加強宣傳引導。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政策,大力宣傳分時電價機制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完善后的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
據悉,《通知》自今年12月1日起執行。過去相關規定與《通知》不符的,以《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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